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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和解读


   摘自中国物业服务网
案例一
刘某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刘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刘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刘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刘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刘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
  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案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点评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备注:鉴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及内容的不确定性,以上图文仅供参考,产品详情请以政府批文及销售合同为准。)

案例三 楼上空投垃圾惊扰好梦
    今年6月4日,万邦都市花园业主沈小姐在业主论坛内发表了致楼上邻居的一封公开信,据公开信中描述,6月2日半夜12点,一袋种类齐全的垃圾突然落在院子里。这包意外的“礼物”令沈小姐与丈夫睡意全无。夫妻二人将垃圾一一“搜查”,最后找到了一张快递单。
    然而,次日她拿着垃圾包找到“肇事”邻居,得到的回复却是“不是我扔的”。当沈小姐拿出写有门牌号码的快递单时,男主人也没有任何表示抱歉的言语或行动。
    专家解读
    高空抛物关键在于举证
    同济大学法学系副教授、上海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彦认为,高空抛物侵害底楼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关键在于举证问题,即证明是哪家进行了高空抛物。由于高空抛物是随意性的,维权成本会非常的高,因此,建议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以宣传引导为主。同时加强巡视,发现有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说服劝导,避免再次发生。
    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四 一楼葡萄架“方便小偷”
    为了将自家的庭院设计成田园风情,家住春申万科一楼的某业主在庭院里搭建了一个约两米高的葡萄架,而这一举动却引起了楼上邻居杨女士的强烈不满。
    杨女士认为,底楼两米高的葡萄架直接伸向自家的窗户,其顶端距离二楼卧室窗台下沿仅仅大约几十厘米。葡萄架就像一个通往自家室内的扶梯,无疑“便宜”了小偷。
    杨女士与楼上邻居的纠纷曾经过物业、居委会、房管办等部门多次协调,但直至今日,问题也没能解决。
    而一直处理这一葡萄架纠纷的莘庄房管办工作人员则表示,对于葡萄架等植物或设施,房管办很难认定是否属于违章搭建。
    专家解读
    发生盗窃可以要求赔偿
    同济大学法学系副教授、上海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彦分析说,就此事而言,如果一楼葡萄架过高,就有可能危及二楼的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侵害了二楼的合法权益。一般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葡萄架究竟应当多高可以由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要求违章搭建的业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若发生了盗窃,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
案例五 屋侧设垃圾站拒交物管费败诉
    因物业公司在自家门口设立了垃圾站,柳女士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今年8月1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柳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934.63元的判决,对物业公司要求柳女士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柳女士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公司将自己房屋北侧即小区次门处改作垃圾站使用,故一直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但均未果。为此,柳女士自2006年7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今年5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计934.63元。为此,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柳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504.93元。
    法院认为,柳女士抗辩称物业公司将小区次门改作垃圾站使用,影响其生活,故才拒付物业管理费,对此,柳女士应该认识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了小区的公共设备维修、保洁、保安等多项服务,故柳女士因此而拒付物业费用显属不当。
案例六 窗外乱搭建拒交物管费败诉
    家住浦东新区耀华路的业主陈先生和刘女士认为小区物业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自家窗外乱搭违章建筑,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于是从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拒交物管费人民币4661.40元,物业公司则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物业按约定是在履行小区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而小区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理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22.62元,以及2006年7月起至2007年5月,按欠费额每日3‰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人民币5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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